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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國健署公告修正「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2-18 09:46

    一、配合國家政策,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自114年起預算來源改由該署公務預算支應,並納入旨揭預防保健服務項目中,,惟追蹤管理費(P7502C)及年度評估費(P7503C)之檢驗檢查項目由健保西醫基層總額一般服務預算支應。預計於114年1月1日起始施行。

    二、因應前述政策及配合臨床推動實務,114年計畫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收案對象及條件:

    (1)原收案年齡為20至64歲,調整為20至69歲,計算方式為「20≦就 醫年− 出生年≦7 0」。

    (2)每一診所收案人數上限修改為600名(包含前一年度延續收案個案)。

    (3)排除收案對象增列「初期慢性腎臟病收案者」,及刪除符合代謝症候群指標任三項之「已使用藥物治療」條件。

    2.申報方式:

    (1)本計畫追蹤管理費及年度評估費衍生之檢驗(查)費用,請併同P7502C或P7503C申報,案件分類填「A3:預防保健」,就醫序號填「MSPT: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之個案收案、追蹤及年度評估」、部分負擔填「009:其他規定免部分負擔者」,且不得申報門診診察費。

    (2)如執行疾病診療併行本計畫,疾病診療費用與本計畫補助費用(P7501C、P7502C及P7503C)(含衍生之健保檢驗費用) 分開兩筆案件申報,並得申報門診診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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