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目的:為營造健康無菸之公共環境,提升民眾對菸害防制法之遵循與支持,鼓勵本市各類場所室外空間(非菸害防制法所規範之場域;如機關、公司行號、園區、大專院校等室外空間)主動申請公告指定為禁菸場所並建立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菸害防制政策,打造健康無菸害的城市空間。
貳、法源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參、法規罰則:
一、吸菸者:於禁菸場所吸菸,違者可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場所管理者: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可處場所管理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肆、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填寫「高雄市公告指定禁菸場所自主管理計畫申請表」(附件1)及「禁菸場所自主管理計畫書」(附件2)。※附件2計畫書可於文件審查通過後補件。
二、審查作業:
1.第一階段:文件審查(符合規定及可行性等)。
2.第二階段:實地審查(現場勘查及環境評估含場域禁菸告示等)。
3.召開專家審查會議,經審查通過。
三、公告核准:自主管理計畫書審查通過後,由衛生局公告為「指定禁菸場所」,並由管理單位依計畫內容持續執行。
伍、禁菸場所自主管理內容
一、環境設施:
(一)場所禁菸規範宣導並張貼公告
(二)明確標示場所全面禁菸或禁菸劃分
(如有設吸菸區者明確標示吸菸區設置情形及禁菸範圍)
(三)若設置吸菸區需符合下列規定:
1.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2.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人員往來必經之處。
二、人員管理:
(一)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禁菸環境之巡查、維護與勸導。
(二)建立並保存定期巡查與維護紀錄。
三、宣導教育:
(一)定期進行菸害防制宣導,強化員工及使用者健康意識。
(二)運用場所內部資源(如公佈欄、電子跑馬燈、官網、社群平台等)加強宣導指定禁菸場所資訊。
四、違規處理:發現吸菸行為時應予以勸導;如經勸導不聽,得蒐集必要資料後函報衛生局逕行舉發。
※本案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衛生局社區心衛中心07-713-4000#1636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