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7條第四點:「外燴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四、辦理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應於辦理三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 承辦窗口:食品衛生科 電話:07-7134000轉分機6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