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之權益、妥速處理長照服務爭議、維護長照服務體系和諧及穩定,特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四十五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三條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為能有效處理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案件及符合現行作業方式,爰修訂本作業要點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另修正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