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洽公民眾及員工健康權益,建構友善無菸環境,爰依法公告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第二辦公室室外區域(員工停車場、中庭及騎樓)」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至115年3月31日止。 二、115年4月1日起,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khd.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