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洽公民眾及員工健康權益,建構友善無菸環境,爰依法公告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第二辦公室室外區域」為全面禁菸場所。
二、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