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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第二辦公室室外區域」為全面禁菸場所,並同時廢止115年3月23日高市衛社字第11532705100號公告,並自公告日生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4-23 16:04 聯絡人:陳蓁貴 聯絡資訊:ccg0130@kcg.gov.tw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洽公民眾及員工健康權益,建構友善無菸環境,爰依法公告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第二辦公室室外區域」為全面禁菸場所。

    二、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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