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服務資訊表
申辦項目
檔案應用申請
案件說明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應用)之開放應用事項。
申辦對象
一般民眾、法人、團體得依據規定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附表一),向本局提出檔案應用。
承辦單位及承辦人
承辦單位:本局秘書室(轉原業務單位)
承辦人:郭信男(轉原業務承辦人)
電話:07-7134000#2112
應備證件
國民身份證、法人證明文件、團體證明文件。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申請方式
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採通訊方式送達。
交付方式
(一)本局受理檔案應用後,由總收文單位掛號分文至原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二)業務承辦單位於申請案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三)業務承辦單位應向檔案管理單位申請借調檔案,並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先予審查,填寫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附表二)及審核表(附表三)後,簽陳機關首長核准。
處理期限
業務承辦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如需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附表二)函復申請人。
備註
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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