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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作業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01 13:36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稱本局)為保障接受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服務者之權益、妥速處理長照服務爭議、維護長照服務體系和諧及穩定,特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四十五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三條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為能有效處理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調處案件及符合現行作業方式,爰修訂本作業要點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另本修訂要點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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