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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01 13:05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稱本準則)係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另為利實務運作,衛生福利部業以部函訂定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適用之資產負債表、營運活動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適用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為使上述財務報表法制化,爰修正本準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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