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廣告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事實:受裁處人ooo於拍賣網路刊膠囊錠狀食品,刊登違規廣告詞句「草本瘦身燃脂曲線...」,案經查明屬實。
法令依據: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裁罰。
處分情形: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二: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事實:受裁處公司ooo電台販售食品違規詞句「抗氧化、抗癌、抗老化…降低心血管疾病風險…糖尿病的預防…」,案經查明屬實。
法令依據: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裁罰。
處分情形:違反第28條第2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三:廣告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事實:受裁處人ooo於拍賣網路刊登糖果食品違規廣告詞句「解酒」,案經查明屬實。
法令依據: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裁罰。
處分情形:違反第28條第1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四: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事實:受裁處商號ooo網站販售水果乾違規詞句「用來預防結石,清除血中毒素與預防尿道陰道方面細菌感染」,案經查明屬實。
法令依據: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裁罰。
處分情形:違反第28條第2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