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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集乳設備及設施標準總說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24 09:40

    發布日期 民國100 年05 月11 日

    第1 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3 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第4 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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