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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發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及 「自即日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署授國 字第○九七○七○○六○七號公告」公告各1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8-17 11:36

    吸菸室依旨揭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0970700607號公告之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合格發給證明,該合格證明於二年效期屆滿後,應依旨揭辦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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