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衛生局受理申辦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貳、
一、醫院、診所之醫事人員:
除護理人員、護士、助產士、營養師、藥師及
藥劑生於衛生局6F辦理執業登記外,其餘醫事
人員請於機構所在地轄區衛生所辦理。
二、於「精神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
執業之護理人員,請於衛生局4F社區心衛中心
辦理(承辦人:柯小姐,分機:5413)。
三、「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長照機構(居家式【醫
事照護服務】、社區式、住宿式)之醫事人員
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營養師】」(承辦人:胡小
姐,電話:3462)。
四、於「產後護理機構」執業之護理人員,
請於衛生局5F健康管理科辦理(承辦人:李小
姐,分機:5403)。
五、於「營養諮詢機構、其他依食品相關需置人員機
構(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執業之營養師,請於
衛生局6F食品科辦理(承辦人:郭小姐,分機:
6329)。
六、於「藥局、藥商」執業之藥事人員,
請於該機構所在轄區之「衛生所」辦理。
七、於「藥廠、製造業」執業之藥事人員,
請於衛生局6F藥政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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