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保部分負擔:
係指健保在保者就醫時,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代為收取健保給付範圍之自付費用(包含門診、急診、住院部分負擔)。
(二)住院膳食費:
住院期間健保不給付之膳食費用。
(三)掛號費:
健保不給付之門診、急診及住院掛號費用。
(四)救護車費(每人每年6,000元為上限):
病患因緊急狀況就醫、院間轉診或強制就醫時之救護車費用(含隨車救護人員費用)。
(五)偏遠地區交通費(每人每年以2,000元為上限):
設籍本市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六龜區、田寮區、內門區、永安區、杉林區、甲仙區、東沙島、太平島之病患就醫、轉診或返家所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交通費用或由病患自行負擔之居家醫療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病患家中訪視所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來回交通費用。
(六)健保欠費(每人每年3,000元為上限):
無力繳納健保費或積欠健保費者,予以協助繳納健保欠費之金額。
(七)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之醫療自付費用(以健保給付範圍為限):
係指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醫療院所依健保支付標準所收取之費用(診察費、藥劑費、注射技術費、檢驗費、X光檢查、電腦斷層費、藥事服務費、護理費、開刀費、特材費等)。
※各項補助費用合計每人每年30,000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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