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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28 08:09
    申辦項目 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申請
    案件說明 診所及醫事機構之開業,應向轄區衛生所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申辦對象 申請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者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承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陳先生
    3. 電話:07-7134000#6123
    (或各轄區衛生所醫政業務承辦人)

    應備證件 診所及醫事機構申請開業,應填具三聯單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正本驗畢歸還,留影本)。
           其建築物如於建築法施行前(60年12月22日)已使用之建築物,可以建築主管機關發給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上開證明未記載積者,應備地政單位核發之載有面積大小之保存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畢歸還留影本、符合各醫事人員法規規定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明文件。(醫事機構免附)
    四、樓層平面配置圖、位置圖、衛生所現場勘查表。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醫事人員公會證明。(依申請機構類別至各該公會申請,如:申請醫事檢驗所請至醫事檢驗師公會)
    八、負責人近3個月內之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九、機構所屬醫事人員需同時辦理執業登記。
    十、委託書。(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須附)
    申請方式 臨櫃(轄區衛生所)
    交付方式 通知申請人領照及三聯單核定聯
    處理期限 5個工作天 
    備註欄 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新台幣1000元,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人。
    申辦方式 臨櫃(轄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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