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醫院歇業申請 |
案件說明 |
醫院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本局備查。 |
申辦對象 |
申請醫院歇業者 |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
承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本科各轄區承辦人
3. 電話:07-7134000#6122~6133 |
應備證件 |
醫院歇業請檢附下列文件至本局辦理:
1.三聯單。
2.開業執照正本。
3.負責人執業執照正本。
4.醫師公會證明。
5.離職醫事人員清冊。
6.醫院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明,先至藥政科辦理繳還登記作業。 |
申請方式 |
臨櫃(衛生局) |
交付方式 |
寄送三聯單核定聯 |
處理期限 |
6個工作天 |
備註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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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方式 |
臨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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