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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設立許可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28 08:43
    申辦項目 醫院設立許可申請
    案件說明 醫院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
    申辦對象 新設立醫院者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主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本科各轄區承辦人
    3. 電話:07-7134000#6122~6133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檢附醫院設立計畫書及計畫摘要表。
    前項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院基本資料。
    二、醫院設立宗旨、規劃發展方向及目標。
    三、當地醫療資源概況及病人來源分析。
    四、設立規模。
    五、設立後三年內之醫療業務概況預估。
    六、設立之財務規劃書。
    七、醫院設立之硬體工程,並附全院各建物之位置圖及建築物平面圖(含各病房、診間及其他設施之配置圖)。
    八、預定開業日期、病床開放期程。
    九、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
    申請方式 親送或郵寄
    交付方式 函復申請人。
    處理期限 申請作業流程期限為60個工作天 (因醫事審議委員會為不定期) 
    備註欄 本市醫療資源分布請參見下方檔案
    申辦方式 親送或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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