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醫院設立許可申請 |
案件說明 |
醫院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 |
申辦對象 |
新設立醫院者 |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
主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本科各轄區承辦人
3. 電話:07-7134000#6122~6133 |
應備證件 |
申請人應檢附醫院設立計畫書及計畫摘要表。
前項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院基本資料。
二、醫院設立宗旨、規劃發展方向及目標。
三、當地醫療資源概況及病人來源分析。
四、設立規模。
五、設立後三年內之醫療業務概況預估。
六、設立之財務規劃書。
七、醫院設立之硬體工程,並附全院各建物之位置圖及建築物平面圖(含各病房、診間及其他設施之配置圖)。
八、預定開業日期、病床開放期程。
九、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 |
申請方式 |
親送或郵寄 |
交付方式 |
函復申請人。 |
處理期限 |
申請作業流程期限為60個工作天 (因醫事審議委員會為不定期) |
備註欄 |
本市醫療資源分布請參見下方檔案 |
申辦方式 |
親送或郵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