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救護車營業機構欲跨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營運,應檢具跨區營運申請書,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2申請,經所在地及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跨區營運。」。
2.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營業機構跨縣市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跨縣市營運,係跨至其他縣市接病人。二、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三、欲跨縣市當地無救護車營業機構,或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現有之救護車不足以因應緊急救護需要。」。
3.救護車機構申請跨區營運,應填具本申請書併同相關附件,以正式公文函報本局。
4.另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4日衛部醫字第1101661628號函釋,如不符法定可跨縣市營運之規定,而有其他特殊醫療需求或不可抗力等情事,可先行函報本局申請,本局將依個案事實逕依權責認定;如未依規定報准即擅自跨區,將移送救護車機構營業所在地或行為地衛生主管機關裁處。
5.如為緊急勤務,請先行至本局線上表單報:https://reurl.cc/Qexj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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