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診所及醫事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
案件說明 |
診所及醫事機構登記事項(如:名稱、診所病床數、樓層平面圖、同區開業地址)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
申辦對象 |
診所及醫事機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 |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
承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楊先生
3. 電話:07-7134000#6129 |
應備證件 |
診所及醫事機構變更登記請檢附下列文件至轄區衛生所辦理:
1.三聯單。
2.原開業執照。
3.負責人2吋照片一張。
4.所屬醫事人員公會證明。
5.變更前後樓層平面圖。(申請樓層平面圖、診所病床數變更)
6.建築物使用執照。(同區變更開業地址)
7.平面圖及位置圖。(同區變更開業地址) |
申請方式 |
臨櫃(轄區衛生所) |
交付方式 |
通知領照及三聯單核定聯 |
處理期限 |
5個工作天 |
備註欄 |
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 |
申辦方式 |
臨櫃(轄區衛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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