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護支援範圍以高雄市政府單位主、協辦之活動為原則,地點以高雄市轄區為主,請於活動20天前提出申請。
2.醫療救護人員:醫師每小時1500元,護理人員每小時800元,救護技術員每小時400元,司機每小時:具救護技術員資格400元、非救護技術員200元。
3.救護車:每輛次每日收費1500元。
4.每次出勤支援至少以4小時計算(不足4小時仍以4小時計算),超過30分鐘以1小時計算,30分以內不予計算。
5.醫療衛材費用依實際支用情形收費。
6.油資:超過三十公里,每公里加收費用20元,收費計算公式:(出發地至目的地距離-30)公里x20元x2。
7.申請支援救護之相關費用,請於活動結束後5日內逕至救護機構繳清。
8.請申請單位依活動會場實際情形規劃適當後送動線及安排救護站設置地點。
9.國定例假日期間,人員費用以1.5倍計收。
10請附活動相關文件、現場總負責聯絡窗口、活動場地圖、救護車出入口動線、醫護站標示及救護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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