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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禁菸」公告範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07 14:45

    主旨: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禁菸」公告範圍。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第100條第2項、第110條第2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局108年8月21日高市衛社字第10836614600號公告「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
    (一)公告範圍:公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等連鎖便利商店;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多吉那股份有限公司(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MINI•D、卡啡那)、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鑛咖啡)、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度C)、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咖啡)、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季洋莊園咖啡)等連鎖咖啡店;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麥當勞)、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肯德基)、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必勝客)、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摩斯漢堡)、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達美樂)、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拿坡里)、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UBWAY)、丹丹漢堡等連鎖速食店,以位於高雄市境內1樓門市前之騎樓及庇廊範圍全面禁菸,位於2樓以上或前方未設置騎樓或庇廊則不屬公告範圍。
    (二)騎樓定義:騎樓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在上方有樓層覆蓋者」。
    (三)庇廊定義:庇廊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在上方只有遮蔽物覆蓋者」。
    二、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khd.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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