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申辦加水站繼續營業許可(修正施行新規定) |
案件說明 |
加水站業者應於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營業許可。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得按次處罰罰鍰。
其設立許可經廢止者,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
申辦對象 |
加水站業者水源許可到期者 |
承辦單位 |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 |
應備證件 |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應備文件: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
2.水源供應許可證
3.衛管人員證書
4.最近1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
*以上文件皆需正本,僅簡易申請案件可附影本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設立之加水站(車),應由負責人(代表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
表單 |
1.於各區衛生所臨櫃填寫
2. 由本頁下方下載「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繼續營業暨備查申請書」後填寫(本表單為一式二聯,自行列印者2聯均需填寫) |
範例 |
一般申請繼續營業許可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簡易申請繼續營業許可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
申請方式 |
1.臨櫃2.郵寄3.傳真(限簡易申請案件,請於傳真後電話通知確認收件) |
領件方式 |
1.臨櫃2.郵寄(應於申請時繳交足額掛號郵資或回郵信封)3. 傳真(限簡易申請案件) |
處理期限 |
7工作天 |
備註 |
以下4點「皆符合」者,可以簡易申請方式辦理:
1.水源別為自來水
2.加水站(車)與水源登記為同負責人
3.加水站(車)與水源登記於同一地址
4.未變更水源,且申請日於原水源供應許可證有效期限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