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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加水站(車)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變更(修正施行後新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2 09:44
    申辦項目 申辦加水站()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變更 (修正施行後新規定)
    案件說明 加水站之供應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有變更或異動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辦對象 加水站業者
    承辦單位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
    應備證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應備文件:
    (一)變更水源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正本
        2.原水源供應許可證
        3.新水源供應許可證
        4.最近1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5.加水站(車)設施設備材質保證書正本。
    (二)變更衛管人員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正本
        2.原衛管人員證書正本
        3.新衛管人員證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設立之加水站(車),應由負責人(代表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表單 1.於各區衛生所臨櫃填寫
    2. 由本頁下方下載「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繼續營業暨備查申請書」後填寫(本表單為一式二聯,自行列印者2聯均需填寫)
    範例 變更水源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變更衛管人員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申請方式 1.臨櫃2.郵寄
    領件方式 1.臨櫃2.郵寄(應於申請時繳交足額掛號郵資或回郵信封)
    處理期限 7工作天
    備註 加水車更換車體請依新設立辦理

    加水站變更名稱辦理方式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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