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申辦加水站歇業(修正施行後新規定) |
案件說明 |
加水站(車)業者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違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加水站(車) 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或經主管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事實,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
申辦對象 |
加水站業者 |
承辦單位 |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 |
應備證件 |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應備文件: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正本(繳回註銷)
2.衛管人員證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設立之加水站(車),應由負責人(代表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3.如有證書已遺失情形,應先申請補發後再辦理 |
表單 |
1.於各區衛生所臨櫃填寫
2.由本頁下方下載「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繼續營業暨備查申請書」後填寫(本表單為一式二聯,自行列印者2聯均需填寫) |
範例 |
加水站(車)歇業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
申請方式 |
1.臨櫃2.郵寄 |
領件方式 |
1.臨櫃2.郵寄(應於申請時繳交足額掛號郵資或回郵信封) |
處理期限 |
7工作天 |
備註 |
業者如因故需暫時停止營業,可填寫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繼續營業暨備查申請書自主向轄區衛生所報備暫停營業時間,以免因被查獲長期無營業事實遭廢止設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