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申辦加水站(車)新設立核准 (修正施行後新規定) |
案件說明 |
- 於本市經營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經許可後始得營業。
- 違反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之加水站(車)業者,應於施行日5年內(114年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屆期未完成者廢止原設立許可。
- 業者應依「高雄市加水站許可申請作業處理原則」完成申請文件準備後再提出申請,申請收件後如有缺件,經2次電話通知無法接通或通知後15日內未補件者不予核准,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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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對象 |
新設立加水站業者、原加水站業者 |
承辦單位 |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 |
應備證件 |
一、加水站加水車設立申請書應黏貼證件(電子圖檔可)
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負責人2吋照片1張
二、應備文件:
1.本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如水源由他處供應,影本需蓋水源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僅供○○加水站使用。
2.本市加水站(車)衛生管理人員證書正本。
3.加水站(車)設施設備材質保證書正本。
4.最近一年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5.依加水站場址狀態,應檢附文件如下:
(1)空地應檢具地籍謄本,建物應檢具建物謄本。
(2)所有權人為負責人本人應檢具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非負責人應檢具第二類謄本及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
(3)加水站應檢具營業場所暨設備簡圖;加水車應檢具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輛照片圖。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開設加水站(車),應檢附登記證影本。以代表人(或宗教團體負責人)登記為負責人,由負責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
表單 |
1.於各區衛生所臨櫃填寫
2.由本頁下方下載「加水站加水車設立申請書」後填寫
3.其他附件請於本頁下方下載「高雄市加水站許可申請作業處理原則(含附件)」 |
範例 |
加水站新申請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
申請方式 |
1.臨櫃2.郵寄 |
領件方式 |
1.臨櫃2.郵寄(應於申請時繳交足額掛號郵資或回郵信封) |
處理期限 |
7-14工作天 |
備註 |
1.不需申請費用
2.原加水站業者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如因故無法提具「加水站(車)設施設備材質保證書」,由負責人具結後辦理;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設立之業者,一律應由設備承造商開立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