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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三鳳中街商店街」為全面禁菸場所,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0-29 11:56 聯絡人:陳蓁貴 聯絡資訊:ccg0130@kcg.gov.tw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減少他人受到二手菸的危害,特依法公告指定「三鳳中街商店街」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至113年12月31日。

    二、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khd.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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