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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0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照顧服務員相關繼續教育訓練」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01 17:34

    110年「照顧服務員相關繼續教育訓練」

    (一)  申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0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5日衛部顧字第1091963035號函辦理。
    2.  獎助對象:
    (1)  經與本局簽訂長照服務特約之長照機構。
    (2)  依法設立之全國性醫事、長期照顧或社會福利團體或法人。
    3.  獎助原則:
    (1)  本項獎助計畫係辦理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相關繼續教育及訓練,包含「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BA08-足部照護」、「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課程內容規範如下:
    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
    BA08-足部照護
    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需開課前30天函文本局辦理核備】
    (2)  申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0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單位,請於110年2月26日前函文本局辦理(如有申請「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課程,可在函文中另行說明申請該課核備),檢附資料如下:
    A. 申請表
    B. 獎助計畫書(經費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自籌款)。
    C.  自籌款證明(如法定預算或納入預算證明等主管機關證明、申請時最近二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
    D.  屬民間單位者,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免附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
    E.  屬長照服務機構特約單位者,檢附特約證明文件。
    (3)  欲變更計畫內容或撤銷申請者,應於110年4月09日前函文本局,逾期不予受理變更,請申請單位審慎評估訓練之規劃。
    4.  獎助項目及基準:
    (1)  講座鐘點費、印刷費、餐費、租金。
    (2)  每案最高獎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經衛生福利部視計畫實施效益及業務推動需求等,評估核予獎助金額。
    5.  為維護長照人員取得繼續教育積分之權益,辦訓單位應向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https://1966.gov.tw/LTC/cp-3999-42432-201.html)申請積分審查。

    (二)  自辦課程單位
    1.  「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課程」需開課前30天函文計畫書
    向本局辦理核備(課程內容,請依據該課規範辦理)。
    2.  其餘課程,請逕向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https://1966.gov.tw/LTC/cp-3999-42432-201.html)申請積分審查。

    承辦人員(07)713-1500#3354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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