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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可為食用食材範圍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0-08 18:29

    國人販售新興食品及原料是否為可做為食品用途之管理規範

    1. 有關可供為食品使用之原料品項,請參考「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惟該表非屬正面表列,不包括傳統食用之雞鴨魚肉、蔬菜水果及五穀雜糧等。
    2. 倘食品資訊未能在「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查詢得到,建請提供「各原料成分配方、學名、含量」、「製程(包含萃取所使用之溶媒及濃縮倍數之說明)」、「每日建議攝食量」、「保健功效成分(原料)」、「產品原料規格書」、「食用目的、方式」、「最終產品型式」等相關資訊,函文詢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利判定。(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8000,(02)2787-8099 || 諮詢服務專線 (02)2787-8200)若可作為食品原料,但其製程及終產品之衛生安全、產品之標示及廣告等,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國內可為食用食材範圍詳細資料可上網查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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