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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5 15:04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624號

    主旨: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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