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624號
主旨: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