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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示內容法規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0-08 19:19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原產地(國)。七、有效日期。八、營養標示。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有關食品標示之「法規與公告」、「標示疑問常見問答」、「相關標示懶人包」、「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等相關資訊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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