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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內容法規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0-11 11:16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1. 相關資訊可上網查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其內容規定有『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及『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詞句之認定』等部分,民眾可參考其違規詞句界定範圍及可用詞句使用範疇以為應用,避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2. 食品廣告內容並無事先審查制度,惟衛生福利部為兼顧消費者權益及業者廣告創意,開放各界檢具相關科學資料及國際規定,就「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提供建議。
    3. 民眾或業者如有相關建議,可依程序流程、修訂建議書、查核表格式等資訊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討論,以研議訂定開放可用詞句。相關流程可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 > 消費者資訊 > 增訂認定基準【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建議程序,下載文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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