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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事務

    救護車營業機構跨區營運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0 09:06

    申辦項目

    救護車營業機構跨區營運申請

    案件說明

    1.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救護車營業機構欲跨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營運,應檢具跨區營運申請書,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及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跨區營運。」。
    2.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營業機構跨縣市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跨縣市營運,係跨至其他縣市接病人。二、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三、欲跨縣市當地無救護車營業機構,或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現有之救護車不足以因應緊急救護需要。」。

    申辦對象

    救護車營業機構

    承辦單位及承辦人

    承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黃心怡
    3. 電話07-7134000#6166

    應備證件

    1. 公文
    2.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救護車營業機構跨區營運申請書
    3. 行車執照
    4. 職業駕駛執照
    5. 救護人員證照(至少2張,應與跨區營運申請書上報備救護人員相符)
    6. 救護紀錄表

    申請方式

    以公文函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交付方式

    公文回復

    處理期限

    10個工作天

    備註

    1.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救護車營業機構欲跨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營運,應檢具跨區營運申請書,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2申請,經所在地及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跨區營運。」。

    2.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營業機構跨縣市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跨縣市營運,係跨至其他縣市接病人。二、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三、欲跨縣市當地無救護車營業機構,或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現有之救護車不足以因應緊急救護需要。」。

    1. 救護車機構申請跨區營運,應填具本申請書併同相關附件,以正式公文函報本局。
    2. 另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4日衛部醫字第1101661628號函釋,如不符法定可跨縣市營運之規定,而有其他特殊醫療需求或不可抗力等情事,可先行函報本局申請,本局將依個案事實逕依權責認定;如未依規定報准即擅自跨區,將移送救護車機構營業所在地或行為地衛生主管機關裁處。
    3. 如為緊急勤務,請先行至本局線上表單報備之(https://reurl.cc/Qexj7b)。

    申辦方式

    以公文函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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