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醫事人員「停業」登記事項申請 |
案件說明 |
受理護理師、營養師(限醫療機構)、藥事人員(限醫療機構)辦理停業案件 |
申辦對象 |
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藥師人員、營養師 |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承辦人:陳先生
電話:07-7134000#6123
傳真:07-7242966 |
應備證件 |
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歇(停)業申請書三聯單(可至衛生局填寫)。
2、執業機構出具之停業(留職停薪)證明正本文件一份(須註明停業期限)。
3、原執業執照正本(加註停業日期後發還)。
4、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填寫,且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且需檢附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各1份)。
6、請自備8元回郵。
※注意事項
1.停業「1年內」者,免至公會辦理,直接至衛生局辦理即可。
2.若停業「逾1年」者請辦理「歇業」,並請至公會辦理後再至衛生局辦理。
3.辦理「停業/歇業」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辦理異動,以免受罰。
4.請醫事人員確認文件是否準備齊全,倘文件不齊全,本局將不受理案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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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方式 |
臨櫃辦理 |
交付方式 |
辦理後郵寄核定通知聯給申請人 |
處理期限 |
6個工作天 |
備註欄 |
壹、衛生局受理申辦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貳、
一、醫院、診所之醫事人員:
除護理人員、護士、助產士、營養師、藥師及藥劑生於衛生局6F辦理執業
登記外,其餘醫事人員請於機構所在地轄區衛生所辦理。
二、於「精神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執業之護理人員,
請於衛生局4F社區心衛中心辦理(承辦人:柯小姐,分機:5413)。
三、「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長照機構(居家式【醫事照護服務】、社區式、住宿
式)之醫事人員 及 老人福利機構之【營養師】」(承辦人:胡小姐,分機:3462)。
四、於「產後護理機構」執業之護理人員,
請於衛生局5F健康管理科辦理(承辦人:李小姐,分機:5403)。
五、於「營養諮詢機構、其他依食品相關需置人員機構(機關學校、事業單位)」
執業之營養師,請於衛生局6F食品科辦理(承辦人:郭小姐,分機:6329)。
六、於「藥局、藥商」執業之藥事人員,
請於該機構所在轄區之「衛生所」辦理。
七、於「藥廠、製造業」執業之藥事人員,
請於衛生局6F藥政科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