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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事務

    診所及醫事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0 19:14
    申辦項目 診所及醫事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案件說明 診所及醫事機構登記事項(如:名稱、診所病床數、樓層平面圖、同區開業地址)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申辦對象 診所及醫事機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承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楊先生
    3. 電話:07-7134000#6129
    (或各轄區衛生所醫政業務承辦人)

    應備證件 診所及醫事機構變更登記請檢附下列文件至轄區衛生所辦理:
    1.三聯單。
    2.原開業執照。
    3.負責人2吋照片一張。
    4.所屬醫事人員公會證明。
    5.變更前後樓層平面圖。(申請樓層平面圖、診所病床數變更)
    6.建築物使用執照。(同區變更開業地址)
    7.平面圖及位置圖。(同區變更開業地址)
    申請方式 臨櫃(轄區衛生所)
    交付方式 通知領照及三聯單核定聯
    處理期限 5個工作天 
    備註欄 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
    申辦方式 臨櫃(轄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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