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醫政事務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0 19:44
    申辦項目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
    案件說明 受理護理師、營養師(限醫療機構)、藥事人員(限醫療機構)辦理執業案件
    申辦對象 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藥師人員、營養師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主辦單位:醫政事務科
    承辦人:陳先生
    電話:07-7134000#6123
    傳真:07-7242966
    應備證件

    1、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線上辦理者不需檢附)。
    2、醫事人員執業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局填寫)。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執業機構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1份。
    5、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1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7、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需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各1份)。
    8、規費300元、請自備28元郵資(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9、外籍護理人員或公費護理人員應檢具「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同意函正本及
         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注意事項:
    1.請先至公會辦理,再至衛生局辦理。
    2.請於到職前7日內辦理執業登記,最遲於到職日當天需辦理執業登記。
    3.請醫事人員確認文件是否準備齊全,倘文件不齊全,本局將不受理案件申請。
    4.《高雄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及《新高雄護理師護士公會》提供線上辦理服務,
       如操作有疑問請電洽公會。

    申辦方式 臨櫃辦理
    交付方式 辦理後郵寄給申請人
    處理期限 6個工作天
    備註欄 壹、衛生局受理申辦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貳、
     一、醫院、診所之醫事人員:
        除護理人員、護士、助產士、營養師、藥師及藥劑生於衛生局6F辦理執業
        登記外,其餘醫事人員請於機構所在地轄區衛生所辦理。
     
    二、於「精神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執業之護理人員,
         請於衛生局4F社區心衛中心辦理(承辦人:柯小姐,分機:5413)。
     
    三、「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長照機構(居家式【醫事照護服務】、社區式、住宿
         式)之醫事人員 及 老人福利機構之【營養師】」(承辦人:胡小姐,分機:3462)。
     
    四、於「產後護理機構」執業之護理人員,
         請於衛生局5F健康管理科辦理(承辦人:李小姐,分機:5403)。
     
    五、於「營養諮詢機構、其他依食品相關需置人員機構(機關學校、事業單位)」   
         執業之營養師,請於衛生局6F食品科辦理(承辦人:郭小姐,分機:6329)。
     
    六、於「藥局、藥商」執業之藥事人員,
         請於該機構所在轄區之「衛生所」辦理。
     
    七、於「藥廠、製造業」執業之藥事人員,
         請於衛生局6F藥政科辦理。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