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新設立醫院開業申請 |
案件說明 |
醫院之開業,應向本局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
申辦對象 |
經醫院許可設立之申請醫院開業者 |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
主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本科各轄區業務承辦人
3. 電話:07-7134000#6122~33 |
應備證件 |
醫院申請開業,應填具三聯單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負責醫師之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
四、醫院平面配置圖。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醫師公會證明。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醫院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為醫療法人設立者,另再檢附其法人登記證書。 |
申請方式 |
臨櫃(衛生局) |
交付方式 |
通知申請人領取開業執照 |
處理期限 |
14個工作天 |
備註欄 |
一般病床99床以下之醫院,開業執照規費1500元;一般病床100床以上之醫院,開業執照規費2000元。 |
申辦方式 |
臨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