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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事務

    新設立醫院開業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0 19:23
    申辦項目 新設立醫院開業申請
    案件說明 醫院之開業,應向本局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申辦對象 經醫院許可設立之申請醫院開業者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主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本科各轄區業務承辦人
    3. 電話:07-7134000#6122~33
    應備證件 醫院申請開業,應填具三聯單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負責醫師之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
    四、醫院平面配置圖。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醫師公會證明。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醫院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為醫療法人設立者,另再檢附其法人登記證書。
    申請方式 臨櫃(衛生局)
    交付方式 通知申請人領取開業執照
    處理期限 14個工作天 
    備註欄 一般病床99床以下之醫院,開業執照規費1500元;一般病床100床以上之醫院,開業執照規費2000元。
    申辦方式 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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