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廣播電視醫療廣告申請 |
案件說明 |
本市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時,其廣告內容應遵守醫療法相關規定,避免民眾誤信誇大不實之醫療廣告。 |
申辦對象 |
醫療機構 |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
主辦單位:醫政事務科
承辦人:各轄區承辦人
電話:07-7134000#6122~6133 |
應備證件 |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高雄市醫療機構利用廣播電視醫療廣告申請核定表,一式4份。
二、醫療廣告若有影像畫面,請檢附影片光碟乙張。
三、診所醫療廣告申請請送轄區衛生所,醫院請送本局審核。 |
申請方式 |
親送、郵寄 |
交付方式 |
郵寄 |
處理期限 |
7天 |
備註欄 |
一、免費申請。
二、本市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時,其廣告內容應遵守醫療法相關規定,避免民眾誤信誇大不實之醫療廣告。 |
申辦方式 |
臨櫃、郵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