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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事務

    廣播電視醫療廣告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0 19:03
    申辦項目 廣播電視醫療廣告申請
    案件說明 本市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時,其廣告內容應遵守醫療法相關規定,避免民眾誤信誇大不實之醫療廣告。
    申辦對象 醫療機構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主辦單位:醫政事務科
    承辦人:各轄區承辦人
    電話:07-7134000#6122~6133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ㄧ、高雄市醫療機構利用廣播電視醫療廣告申請核定表,一式4份。
    二、醫療廣告若有影像畫面,請檢附影片光碟乙張。
    三、診所醫療廣告申請請送轄區衛生所,醫院請送本局審核。
    申請方式 親送、郵寄
    交付方式 郵寄
    處理期限 7天 
    備註欄 一、免費申請。
    二、本市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時,其廣告內容應遵守醫療法相關規定,避免民眾誤信誇大不實之醫療廣告。
    申辦方式 臨櫃、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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