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管制藥品銷燬申請 |
案件說明 |
依據法規
一、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 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依本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辦理管制藥品之銷燬者,應備具申請書;銷燬後,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出具銷燬證明,並副知食品藥物署。 |
申辦對象 |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 |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
本市各區衛生所 |
應備證件 |
一、管制藥品銷燬申請書(加蓋機構印信、負責人及管制藥品管理人私章)
二、申請銷燬之管制藥品品項、數量。
三、業者銷燬人員身分證件或委託書(非管制藥品管理人親自會同銷燬管制藥品時須出具委託書)。 |
申請方式 |
一、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 →「銷燬申請及查詢作業」→「新增」,登錄欲銷燬管制藥品之藥品類別、許可證字號、數量、批號及銷燬原因後,列印出「管制藥品銷燬申請書」(請加蓋機構章、負責人及管理人私章)。
二、請電話聯絡本市轄區衛生所約定管制藥品銷燬時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
三、 請攜帶管制藥品銷燬申請書、管制藥品、業者銷燬人員身分證件及機構業者印信及私章,與本市轄區衛生所承辦人員確認並清點欲銷燬之管制藥品,一同見證銷燬管制藥品過程,並於管制藥品銷燬申請書中兩人簽名互證,完成管制藥品銷燬作業程序後,發給管制藥品銷燬證明書。
四、 如銷燬之管制藥品品項、數量與「管制藥品銷燬申請書」不符時,承辦人員應向業者當面說明補正資料之情形並予以退件。
五、 機構業者重新補正資料後,請再電話聯絡本市轄區衛生所約定銷燬時間。 |
交付方式 |
親洽 |
處理期限 |
3-5天 |
備註欄 |
管制藥品當天銷燬完成後,其「管制藥品銷燬證明」約需3-5天 |
申辦方式 |
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銷燬申請及查詢作業」→「新增」,登錄欲銷燬管制藥品之藥品類別、許可證字號、數量、批號及銷燬原因後,列印出「管制藥品銷燬申請書」(請加蓋機構章、負責人及管理人私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