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項目 |
申辦加水站(車)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變更 (修正施行後新規定) |
案件說明 |
加水站之供應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有變更或異動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申辦對象 |
加水站業者 |
承辦單位 |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 |
應備證件 |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應備文件:
(一)變更水源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正本
2.原水源供應許可證
3.新水源供應許可證
4.最近1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5.加水站(車)設施設備材質保證書正本。
(二)變更衛管人員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正本
2.原衛管人員證書正本
3.新衛管人員證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設立之加水站(車),應由負責人(代表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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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 |
1.於各區衛生所臨櫃填寫
2. 由本頁下方下載「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繼續營業暨備查申請書」後填寫(本表單為一式二聯,自行列印者2聯均需填寫) |
範例 |
變更水源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變更衛管人員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
申請方式 |
1.臨櫃2.郵寄 |
領件方式 |
1.臨櫃2.郵寄(應於申請時繳交足額掛號郵資或回郵信封) |
處理期限 |
7工作天 |
備註 |
加水車更換車體請依新設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