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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

    申辦加水站繼續營業許可(修正施行新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0 15:33
    申辦項目 申辦加水站繼續營業許可(修正施行新規定)
    案件說明 加水站業者應於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營業許可。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得按次處罰罰鍰。
    其設立許可經廢止者,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申辦對象 加水站業者水源許可到期者
    承辦單位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
    應備證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應備文件: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
       2.水源供應許可證
       3.衛管人員證書
       4.最近1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
    *以上文件皆需正本,僅簡易申請案件可附影本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設立之加水站(車),應由負責人(代表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表單 1.於各區衛生所臨櫃填寫
    2. 由本頁下方下載「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繼續營業暨備查申請書」後填寫(本表單為一式二聯,自行列印者2聯均需填寫)
    範例 一般申請繼續營業許可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簡易申請繼續營業許可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申請方式 1.臨櫃2.郵寄3.傳真(限簡易申請案件,請於傳真後電話通知確認收件)
    領件方式 1.臨櫃2.郵寄(應於申請時繳交足額掛號郵資或回郵信封)3. 傳真(限簡易申請案件)
    處理期限 7工作天
    備註 以下4點「皆符合」者,可以簡易申請方式辦理:
    1.水源別為自來水
    2.加水站(車)與水源登記為同負責人
    3.加水站(車)與水源登記於同一地址
    4.未變更水源,且申請日於原水源供應許可證有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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