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居家式長照機構評鑑基準(附件1)。 二、公告113年度高雄市居家式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附件2)。 二、113年度高雄市居家式長照機構評鑑名冊,計100家(附件3)。 三、113年度高雄市居家式長照機構評鑑對象: (一) 在評鑑合格效期內,評鑑合格有效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者。 (二) 111年7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滿1年,尚未接受評鑑者。 (三) 前次(112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應再次接受評鑑者。 (四) 原評鑑合格受撤銷或廢止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