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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局再駁斥陳麗娜議員的刻意混淆扭曲抹黑、實不可取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0 13:30 聯絡人:衛生局 聯絡資訊:7134000

    1.衛生局於9/19新聞稿明確說明(原文)「市立大同醫院委託高醫大法人經營於今(113)屆期,於中央支持下,衛生局依據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方式評選「促參顧問公司」進行「促參案成果評估」,相關經費由中央及地方分攤,其目的在於「評估市立大同醫院於委託高醫大經營期間之硬體設置、營運管理、財務結構、經營績效、財產盤點等事宜」,「規劃優先定約營運條件」等條件。本案由「台灣促參顧問有限公司」獲選得標,並且因「市立大同醫院優先定約考評委員會」評選結果「不予續約」,自無規劃優先定約營運條件之需求,依合約需減價驗收。
    衛生局強調:本案「非」優先議約審議,與113年3月28日「市立大同醫院優先定約考評委員會」本質與目的均不同。」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最有利標評選決標,請勿斷章取義、混淆抹黑。
    2.113年3月28日「優先議約評選委員會」依法由「執行機關衛生局」召集內部委員4人、外部委員5人,醫師醫療專業、醫務管理、財務會計、法規專業、醫療設施工程及法規、醫療及醫事法規等專業,分別具有經評審結果絕大多數(7人)委員「不支持」高醫大法人申請市立大同醫院「優先議約權」。「高醫大法人」對於大同醫院提出「優先議約權」條件為「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任務」,對於「社區公衛醫療」未有明確規劃或投資,承諾提供「變動權利金」每年醫療營收之0.65%繳庫(99年至113年為0.6%),遠低於同為「高醫大法人」經營之市立小港醫院1.39%;而小港醫院BOT案「尚有投資購地擴建醫療大樓約達40億」,反觀大同醫院「無相關擴建投資計畫,僅為委託經營」明顯不利於市民就醫權益保障。現場9名委員給予平均分數未達70分之評價。
    3.113年8月20日「公開招標評選委員會」依法由「執行機關衛生局」召集內部委員1人、外部委員6人,「高醫大法人」及「長庚醫療法人」直至完成程序雙方代表均「無異議」,一切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甚至在程序計時上顯示「高醫大法人」於第二階段複評時委員再補充詢問「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問題時高醫沒有具體承諾,長庚則有具體承諾。衛生局並再次強調「高醫所用的時間還比長庚多」,所指控「委員立場偏頗、發問內容未平等對待」顯非事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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