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於議約期間,本局分別於113年9月10、13日召開二次「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員工權益保障會議」,並於 9月13日約定20日召開第三次會議,然而工會於9月18日函復衛生局,片面表示拒出席9月20日會議,本局於9月18、19日也再主動聯繫工會代表,若20日不行、19日任何時間都可以配合,惟工會代表仍表示無法出席,「絕非今日所指稱衛生局片面關閉協商大門」。
衛生局要求長庚應保障留任大同醫院員工權益,已逐條議約、載入合約並定有罰則,嚴重違約者將予以解約,履約條件包含落實監督留任大同員工薪資福利及待遇優於現狀;市府同時也要求高醫妥善安置大同醫院回歸體系的員工,員工可自由選擇留任或回歸高醫體系。
長庚的醫療合作案比原來委託高醫經營的條件「增加10億公益金」,獲利的是全體市民,70歲以上長者門、急診「免收掛號費」,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者於門、急診「全免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建置「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等雙方的合約條件,都明顯優於落選的高醫財團。
衛生局站在保護全體市民健康權益的立場,不畏施壓推動市醫改革,呼籲陳麗娜議員「要顧市民的健康權益,不要站在落選廠商的立場去頭去尾斷章取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