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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醫療違規專區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19 11:14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廣告內容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4-400萬元罰鍰;食品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效能,違反者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60-500萬元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相關資訊可上該署網站查詢下載(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314),並請多利用附件之「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類似之詞句」刊登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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