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歇(停)業申請書三聯單(可至衛生局填寫)。
2、執業機構出具之停業(留職停薪)證明正本文件一份(須註明停業期限)。
3、原執業執照正本(加註停業日期後發還)。
4、具結書(執照遺失者填寫,且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且需檢附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6、請自備8元回郵。
※注意事項
1.停業「1年內」者,免至公會辦理,直接至衛生局辦理即可。
2.若停業「逾1年」者請辦理「歇業」,並請至公會辦理後再至衛生局辦理。
3.辦理「停業/歇業」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辦理異動,以免受罰。
4.請醫事人員確認文件是否準備齊全,倘文件不齊全,本局將不受理案件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