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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衛生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9-24 11:17
    申辦項目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
    案件說明 受理護理師、營養師(限精神護理機構)、心理師(限精神護理之家機構)辦理執業案件
    申辦對象 護理師、護士、助產士、心理師、營養師
    承辦單位及承辦人

    主辦單位:精神衛生股

    承辦人:藍小姐

    電話:07-7134000#5416

    傳真:07-7229480

    應備證件

    1、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線上辦理者不需檢附)。

    2、醫事人員執業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局填寫)。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執業機構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1份。

    5、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1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7、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需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8、規費300元、請自備28元郵資(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9、外籍護理人員或公費護理人員應檢具「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注意事項:

    1.請先至公會辦理,再至衛生局辦理。

    2.請於到職前7日內辦理執業登記,最遲於到職日當天需辦理執業登記。

    3.請醫事人員確認文件是否準備齊全,倘文件不齊全,本局將不受理案件申請。

    4.《高雄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及《新高雄護理師護士公會》提供線上辦理服務,如操作有疑問請電洽公會。

    申請方式 臨櫃辦理
    交付方式 辦理後郵寄給申請人
    處理期限 6個工作天
    備註欄

    壹、衛生局受理申辦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2:00、 13:30~17:30

    貳、

    一、醫院、診所之醫事人員: 除護理人員、護士、助產士、營養師、藥師及藥劑生 於衛生局6F辦理執業登記外,其餘醫事人員請於機構所在地轄區衛生所辦理。

    二、「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長照機構(居家式【醫事照護服務】、社區式、住宿式)之醫事人員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營養師】」(承辦人:胡小姐,分機:3462)。

    三、於「產後護理機構」執業之護理人員,請於衛生局5F健康管理科辦理(承辦人:李小姐,分機:5403)。

    四、於「營養諮詢機構、其他依食品相關需置人員機構 (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執業之營養師,請於衛生局6F食品科辦理(承辦人:郭小姐,分機:6329)。

    五、於「藥局、藥商」執業之藥事人員,請於該機構所在轄區之「衛生所」辦理。

    六、於「藥廠、製造業」執業之藥事人員,請於衛生局6F藥政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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