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考試除應考人行動不便或懷孕等特殊需要,已事先申請1人陪考外(「因特殊事由需專人陪同應試申請表」應於113年9月9日前掛號郵寄本局,以郵戳為憑),請勿陪考。
二、本考試不另製發准考證,應考人當日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亦可),未攜帶者不得應試。
三、筆試地點及試場分配表訂於9月11日(星期三)中午12時後公告於本甄選專區。
四、修正本簡章第5⾴有關"放榜時間為113年9⽉26⽇(星期四)下午5時後公告於本甄選專區",請考⽣務必下載更正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