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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輸臺食品管理工作Q&A-管制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7 14:52

    Q1. 我國政府如何防止日本遭輻射污染之食品流入我國市場?
    A1.
    1.暫停受理5縣食品報驗:因應日本2011年發生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2011年3月25日公告自2011年3月20日起,暫停受理福島、群馬、櫪木、茨城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所有食品輸入報驗。
    2.透明公布邊境輻射檢驗結果:除上述福島等5縣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福島等5縣以外行政區所生產之9大類產品(生鮮冷藏蔬果、冷凍蔬果、活生鮮冷藏水產品、冷凍水產品、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礦泉水或飲水、海草類及茶類製品),輸入時採逐批查驗。歷年輻射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食藥署每個工作日皆將日本輸入食品邊境輻射檢驗結果更新於食藥署首頁(http://www.fda.gov.tw) > 業務專區> 食品> 日本輸入食品輻射檢測專區> 最新食品輻射監測專區。
    3.檢附證明:食藥署於2015年4月15日發布「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並自2015年5月15日起實施。
    4.市售日本輸入食品抽驗:為維護消費者食用日本輸入食品之安全,食藥署持續針對市售日本進口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放射性核種(碘-131、銫-134 及銫-137 ),自107年迄今檢驗結果均符合我國標準。
    5.以嚴格標準管理:日本食品輸入時,應符合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該標準針對碘-131在乳品及嬰兒食品之限量為55貝克/公斤,其他食品則為100 貝克/公斤;銫-134與銫-137之總和在乳品及嬰兒食品為50貝克/公斤;飲料及包裝水訂為10貝克/公斤,其他食品則為100 貝克/公斤;輸臺食品應符合我國標準,始得輸入。
     
    Q2. 目前各國對日本食品之邊境管控措施?
    A2.
    迄110年12月23日止,各國對日本食品之邊境管控措施,統計資料詳見日本農林水產省網站(https://www.maff.go.jp/j/export/e_info/hukushima_kakukokukensa.html)
     
    Q3. 我國輻射標準是否比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寬鬆?食品輻射安全容許量的國際標準為何?我國的標準為何?
    A3.
    1.我國之食品輻射污染容許量標準,並沒有比國際標準寬鬆。
    2.我國與各國標準之比較如附件。
     
    Q4. 公投之後對日本食品管理有沒有影響?
    A4.依107年11月24日公投「第9案:反對福島核食品進口」結果與公民投票法規定,維持自100年3月26日起「暫停受理福島、群馬、櫪木、茨城及千葉等5縣產製之所有食品輸入報驗」之管制措施,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執行日本食品之輸入查驗措施。
     
    Q5. 業者將我國禁止之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食品輸入我國,政府可以如何裁罰﹖
    A5.
    1.食藥署自2011年3月26日起,暫停受理福島、群馬、櫪木、茨城及千葉等5縣生產製造之所有食品輸入報驗。
    2.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安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另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同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Q6. 政府如何防止日本食品產地偽標情形發生?
    A6.
    1.食藥署於104年4月15日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自5月15日起,自日本輸入之食品於進口時需檢附由日本官方、官方授權之機關/構出具,或食藥署認可之可證明原產地文件,始得輸入。
    2.報驗義務人自日本輸入食品,應詳實申報產地資訊至都道府縣,食藥署於邊境查核產品產地標示。
    3.針對市面上已進口之日本食品,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稽查,發現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並依法懲處違規業者;如查獲虛偽標示疑涉刑責,則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Q7. 我國針對日本輸入食品邊境檢驗結果為何?可以在食藥署網頁找到嗎?
    A7. 最新檢測情形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網址:首頁(http://www.fda.gov.tw/) >業務專區>食品>日本輸入食品輻射檢測專區>最新食品輻射監測專區)
     
    Q8. 我國後市場監測管理?
    A8. 食藥署持續針對市售日本進口食品進行抽樣檢測放射性核種(碘-131、銫-134 及銫-137 ),自107年迄今,檢驗結果均符合我國標準。
     
    Q9. 政府何時開始要求日本提供官方檢測證明?
    A9.
    1.依據立法院102年第8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議事錄「要求衛生福利部與日方展開諮商,達一定數量以上應逐批檢附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品輻射檢測報告及產地證明」,於102年起,我國陸續於相關場合與日方洽談日本輸臺食品源頭管理,提出由日方檢附輻射檢驗證明之提議。
    2.我國業於104年4月15日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於104年5月15日實施,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之特定地區特定類別產品如下:
    (1)宮城縣、岩手縣、東京都、愛媛縣生產之水產品。
    (2)東京都、靜岡縣、愛知縣、大阪府生產之茶類產品。
    (3)宮城縣、琦玉縣、東京都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糖果、餅乾、穀類調製品。
     
    Q10. 日本政府於101年4月已修正其食品輻射基準值,我國對日本輸入食品是否採不同標準。
    A10. 日本食品輸入時,應符合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該標準於銫134+137之限值與日本相同,且較日本增加碘-131之檢驗。
     
    Q11. 邊境查驗的人力真的充足嗎?
    A11. 食藥署於100年度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收回食品及相關產品邊境查驗業務時輸入查驗人力合計僅46人,因應104年度日本食品改標事件與105年度日本複合式包裝食品產地標示事件,增加查驗人力至105年度達72人,並隨報驗批數與查驗業務的增加,逐年調整人員,截至110年,輸入查驗人力增加至82人,較100年增加178%。
     
    Q12. 我國實驗室檢驗輻射的量能充足嗎?
    A12. 目前國內計有7家TAF認證實驗室(原能會2家、台電1家、清大、陽明、屏科大、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每年計可提供約61,800件的檢測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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