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兩公告係自公告後30日生效,正確時間究竟為何時?
A1. 食藥署係104年4月15日公告,故自104年5月15日起自日本輸入產品(以出口日期為準),均應符合兩公告之規定。
Q2. 植物檢疫證上的產地是否具公信力?
A2. 植物檢疫證明是由日本農林水產省植物檢疫所核發,農林水產省植物檢疫所係屬日本之官方機關,其植物檢疫證上所列之項目欄位內容,均由日本官方確認後才會核發,因此,檢疫證上若有證明產地之資訊,則具官方公信力。
Q3. 請問兩公告中食藥署認可之輻射檢測機關/構或可證明產地文件為何,是否由日本官方指定?
A3. 指由日本官方指定或公告之輻射檢測機關/構清單或可出具證明產地之證明文件,經食藥署採納者。
Q4. 相關證明都需要正本嗎?需每批檢附?
A4. 每批皆需檢附正本之證明文件,廠商如以植物檢疫證明供作「可證明產地文件」,輸入我國時檢疫證如正本交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可以副本或影本取代,另需說明向該局報請檢疫之案號,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以茲明確。必要時食藥署得進一步查證。
Q5. 廠商為爭取通關時效可先以影本、傳真方式,先辦理報驗手續嗎?
A5.
1.不行。除檢疫證正本交付防檢局之情形外,請一律提供正本。
2.惟倘係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無法於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時,及時提供證明文件正本者,得敘明理由,並先行提送影本或掃描檔,經食藥署食品輸入查驗合格後,核發輸入許可通知,正本後補,該措施暫行至111年6月30日止。
Q6. 假如有多批貨品但僅有1張產地證明,後續是否得以影本替代?
A6. 可以,惟產地證明上需有可供證明貨證相符之相關資訊(如批號、製造日期等)。另需說明向衛福部食藥署報驗之案號,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以茲明確。
Q7. 日本商工協會的產地證明是否已受認可?
A7. 日本的商工協會所開立之產地證明如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授權認可,經食藥署確認無誤後即可接受。
Q8. 若出口商與製造廠地址不同,該原產地證明應標註何處(都道府縣)?
A8. 該原產地證明,應標註終產品之製造/生產所在地至都道府縣之名稱。
Q9. 自日本輸入之膠囊錠狀食品,已事先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是否可直接無須檢附產地證明,或以查驗登記證影本取代?
A9. 不可以。依據食藥署公告,每批產品皆須檢附產地證明,以證明該批產品之產地。故不得以申請未限定特定批數之查驗登記許可證文件替代。
Q10. 若產品原料來自越南,最終產品亦於越南製成,但是由日本出口,這樣須檢附產地證明嗎?
A10. 如最終產品於越南製成,且產品未經實質轉型、產品產地依據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為越南者,得不須檢附產地證明。
Q11. 因為日本擔心我們臺灣廠商知道製造商是誰,他們列為商業機密,因為這樣,所以產證上面只會有出口商的資訊(包含地址),這樣的產證可以嗎?
A11. 依據食藥署公告,僅須檢附日本官方、日本官方授權或食藥署認可之產地證明,並註記原產地至都道府縣。該證明尚不需提供製造商相關資訊。
Q12. 本次針對日本輸入食品要求檢附產地證明之新措施是否包含食品添加物與食品容器具?
A12. 食品容器具因屬非直接供人食用之產品,且其輻射污染風險程度較低,故經公告要求檢附產地證明之範圍未包含該類產品。惟食品添加物係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中,最終將供人食用,故仍需檢附產地證明,始得進口。
Q13. 如何避免產地證明造假之可能?
A13.
1.要求需為官方出具或官方指定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且須為正本(正本已交付防檢局等我國機關之情況為例外,可改以影本替代)。
2.查驗時若對文件之真偽有疑慮,則請業者舉證說明或透過我國駐外人員向輸出國官方進行確認等處理措施。
Q14. 日本產地證明有沒有範本可以參考?
A14.
1.食藥署已經公布自日本獲得的產地證明文件範本,倘獲日本通知增列或更新,皆會對外公開。
2.關於日本產地證明文件範本,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網址:首頁(http://www.fda.gov.tw/) > 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 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 日本各地方政府發行產地證明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