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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作業動畫短片 列印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108年7月10日前完成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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